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交办财审〔2022〕65号       发布机构:12328       浏览次数:1657       发布时间:2023-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对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情况的绩效考核,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要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制定了《“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有关要求,发挥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含农村道路客运部分、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部分)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地方积极性,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含城市公交、巡游出租汽车)等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各省份(含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条 按照科学规范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各省份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等三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一)农村道路客运方面。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程度、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于辖区内有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陆地边境县的省份给予适当加分。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包括县级行政区域内或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方面。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程度、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于辖区内有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省份给予适当加分。本办法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

(三)城市交通方面。主要考核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情况、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情况、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省级层面给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资金支持情况。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的具体考核指标和计分方法按照《“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执行。

第六条 “十四五”时期为一个考核周期,在考核周期结束后,交通运输部开展具体考核工作,并会同财政部确定考核结果。在考核周期内,各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照考核内容每年开展自评,并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自评情况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独报送自评情况。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对各省份自评情况进行评估,作为考核周期结束后开展考核工作的基础。

第七条 根据各省份“十四五”期末考核结果调整“十五五”时期补助资金额度分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一、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部分)考核指标(共计100。超过100分的,计100分)。

(一)运营效率(满分15分)。

考核指标1农村道路客运线路日发班次情况(15分)

计算方法:15×

其中,年度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和通达乡、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平均日发班次系数=年度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和通达乡、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平均日发班次/2020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和通达乡、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平均日发班次系数大于1的,按1计算。

数据来源:道路运输相关统计资料

(二)通达程度(满分20分)。

考核指标2建制村通客车率保持、提升情况(20分)

计算方法:20×

其中,年度建制村通客车系数=年度建制村通客车率/2020年建制村通客车率,系数大于1的,按1计算。

通客车模式包括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含定线班车、预约响应、区域经营),以及通达乡、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十四期,在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监督检查中,每核实出一个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农村客运通返不情况的建制村扣2扣完为止。

数据来源:道路运输相关统计资料,全国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信息台账,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等督查报告。

(三)服务质量(满分20分)。

考核指标3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5分)

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指提供公交服务的建制村占已通客车的建制村的比例。

2020年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低于60%的省份,十四五期占比提升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或2020年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介于60%80%之间的省份,十四五期占比累计提升不低于3个百分点的;或2020年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大于80%的省份,十四五期占比不降低的,得5分。十四五期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有所提升但未到达上述目标的,按内插法计算得分十四五期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下降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道路运输相关统计资料

考核指标4服务质量考核情况(10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按覆盖车辆比例通过内插法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政策文件、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相关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5服务质量考核与农村道路客运补贴挂钩情况(5分)

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与农村道路客运补贴挂钩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政策文件及挂钩情况等落实情况相关佐证材料。

(四)安全运营(满分25分)。

考核指标6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20分)

十四五期,每发生一起因农村客运违规运行导致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扣6分;每发生一起因农村客运违规运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分;每发生一起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扣2分;扣完为止。

数据来源: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及信访、舆情监测情况。

考核指标7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2新增或更新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装置的,按覆盖新增或更新车辆比例通过内插法得分;无新增或更新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得2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8运行安全动态监管情况(3分)

将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接入动态监控系统开展安全监管的,按覆盖车辆比例通过内插法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佐证材料。

(五)主体责任(满分20分)。

考核指标9纳入省级考核情况(5分)

省级党委政府将农村道路客运工作直接纳入考核,或对四好农村路运营服务、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全域公交等事项开展考核并将农村道路客运相关内容纳入其中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政策文件。

考核指标10补贴政策制定情况(5分)

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台政策文件明确本省份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农村道路客运部分)具体使用要求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政策文件。

考核指标11资金投入情况(10分)

将农村客运补助资金(农村道路客运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得5分;否则,根据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资金比例,按照内插法计算得分。

除中央农村客运补助资金(农村道路客运部分)外,地方各级(包括省、市、县三级)财政给予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助、且不低于“十三五”期年平均规模的,得5分;补贴规模降低的,按照内插法计算得分;无补贴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六)加分项(满分3分)。

辖区范围内有20个以下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省份,得1分;辖区范围内有20个及以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得2分。辖区范围内有15个以陆地边境县的省份,得0.5辖区范围内有15及以上陆地边境县的省份,得1

数据来源:《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名单的通知》《中国陆地边境县(旗)、市(市辖区)一览表》。

二、农村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部分)考核指标(共计100分)。

(一)运营效率(满分17分)。

考核指标1标准化船型制定情况8分)

制定适于本省内河水域农村渡船标准化船型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文件材料。

考核指标2船龄年轻化情况9分)

船龄15年以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所占比例情况。船龄15年以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艘数占比<40%的,不得分;40%≤占比<50%的,得1分;50%≤占比<60%的,得3分;60%≤占比<70%的,得5分;70%≤占比<80%的,得7分;占比≥80%的,得分9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

(二)通达情况(满分5分)。

考核指标3运力保障机制建立情况5分)

建立重点水域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力保障机制,解决涉水地区群众出行难问题情况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

(三)服务质量(满分13分)。

考核指标4服务管理制度制定情况5分)

制定本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管理相关文件,促进服务质量提升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5公交化运营情况5分)

探索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公交化运营的情况。每有一条岛际和农村水路公交化运营线路的加1分,最高得5分;没有岛际和农村水路公交化运营线路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6新能源或清洁能源使用情况3分)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探索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情况(含LNG动力船、电动船等)。当年新建成船舶没有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的,不得分;当年新建成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艘数占新建成船舶总艘数的比例(以下简称新建船比例)≤20%的,得1分;20%<新建船比例≤40%的,得2分;新建船比例>40%的,得3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

(四)安全运营(满分35分)。

考核指标7安全管理政策制定情况3分)

制定本省份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相关文件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政策文件及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8实名制与签单发航制度落实情况4分)

按照本省份公布的实施范围督促经营者落实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名制管理要求和签单发航制度的,得4分;仅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或签单发航制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政策文件及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9安检查危制度落实情况3分)

落实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码头安全检查设施更新改造及安检查危制度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政策文件及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10船舶动态监控情况5分)

对所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实现岸基动态监控的,得5分;否则,根据实现动态监控船舶的比例,按照内插法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11安全责任事故情况20分)

本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得20分;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得15分;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得10分;未发生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得5分;发生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得0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佐证材料。

(五)主体责任(满分30分)。

考核指标12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情况3分)

编制发布本省份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将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纳入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政策文件。

考核指标13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情况2分)

制定本省份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年度工作计划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14运输管理办法制定情况5分)

制定本省份12人以下客运船舶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管理办法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政策文件。

考核指标15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情况5分)

制定本省份农村客运补助资金(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部分)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和管理政策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政策文件。

考核指标16补助资金使用情况5分)

将农村客运补助资金(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包括客运码头(渡口)、船舶新改建和运营方面)的,得5分;否则,根据用于支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的资金比例,按照内插法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17地方财政投入情况10分)

除中央农村客运补助资金(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部分)外,地方各级(包括省、市、县三级)财政给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补助、且不低于“十三五”期年平均规模的,得10分;补贴规模降低的,按照内插法计算得分;无补贴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六)加分项(满分2分)。

辖区范围内有20个以下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省份,得1分;辖区范围内有20个及以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得2分。

数据来源:《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名单的通知》。

三、城市交通发展考核指标(共计100分)。

(一)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情况(满分40分)。

考核指标1新增或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中新能源车辆比例(20分)

新增或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中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35%的,得20;每降低1%1分,扣完为止。

数据来源:各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2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车辆比例(20分)

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75%的,得20;每降低1%1分,扣完为止。

数据来源:各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佐证材料。

(二)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满分10分)。

考核指标3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

已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或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的地级城市比例超过50%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建立的),得10低于50%的,按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情况(满分5分)。

考核指标4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情况

已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机制的地级城市比例超过50%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实施的),得5低于50%的,按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满分10分)。

考核指标5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5分)

省级层面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并建立和落实奖励机制的,得5;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695128约车服务电话推广应用情况(5分)

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95128约车服务电话号码推广应用地级城市超过60%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应用的),得5低于60%的,按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佐证材料。

(五)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满分10分)。

考核指标7行业运营数据归集及监管情况(5分)

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数据,并开展监管或执法的地级城市比例超过80%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开展的),得5低于80%的,按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8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2.5分)

省级层面组织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得2.5;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考核指标9行业信用监管情况(2.5分)

将出租汽车纳入本地信用体系实施监管的地级城市比例超过80% (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开展的)的,得2.5低于80%的,按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六)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满分10分)。

考核指标10行业稳定情况(6分)

出现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大规模司机聚集上访事件、进京上访闹访事件、网上大规模传谣的恶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6分;每发生一次扣0.5,扣完为止。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佐证材料及行业监测相关材料。

考核指标11行业稳定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情况(4分)

落实行业稳定信息报送制度,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等现象4分;每出现一次扣1,扣完为止

数据来源:各省份相关佐证材料及行业监测相关材料。

(七)省级层面给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资金支持情况(满分15分)。

考核指标12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资金支持情况

省级层面给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和资金(除中央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外)支持的,得15仅给予政策支持仅给予资金支持的,得7.5分;没有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省份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